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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星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01-17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七星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1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6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656 万股,发行价格为 33 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6,637,695.60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

字[2010]第 04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 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 号)”

中的规定,公司计入到发行费用中涉及媒体和路演推介等费用 3,491,709.05 元

应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募集资金净额 3,491,709.05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变更

为人民币 520,129,404.65 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光伏产业化基地

建设项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11 年 10 月 21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

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光伏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的公

告》】,公司与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行博达”)、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飞行博达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1073018010060863,截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93,584,792.93 元(其中,包括增资款 93,565,300.00 元及该款

项在验资账户中产生的银行利息 19,492.93 元)。该专户仅用于飞行博达光伏产

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飞行博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公司作为发行人、飞行博达的全资股东,应该对飞行博达募集资金的全程使

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飞行博达遵守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

管理制度,并使飞行博达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

    飞行博达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飞行博达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

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飞行博达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

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存单不得

质押。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飞行博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飞行博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及飞行博达双方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芝、王晨

宁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飞行博达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飞行博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查询飞行博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和飞行博达出具满

页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飞行博达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飞行博

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飞

行博达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飞行博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四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信建投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