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12-02-09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七星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5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1 年度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租赁及综合服务等有
关业务上与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集团”)发生
关联交易。2012 年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建厂房的建设完成尚有一
段时间,根据方便运营及管理的原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增加租赁七星集团的
厂房,面积 1,900.64 平方米,年租金 69.37 万元。相应的综合服务费用亦有所
增加。
2011 年度,随着公司产品在 TFT-LCD 领域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方光电”)、 合肥
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京东方”)、 北京京东方视讯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视讯”)等公司主要在销售产品、备件及加工服务
等有关业务上发生了多笔临时性关联交易,共计 431.09 万元。
预计 2012 年度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4,666.81
万元,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11 年实际 预计 2012 年
关联交易类别 按产品或劳务细分 关联人
发生总金额 全年总金额
土地租赁 土地 57.97 57.97
七星集团
房屋租赁 房屋 1,414.42 1,550.00
综合服务 水、电、暖气、物业费 七星集团 1,298.69 1,400.00
电费 电子城 158.84 158.84
销售产品、备件及加工
北京京东方光电 79.84 330.00
服务
销售产品、备件及加工
销售产品 合肥京东方 61.69 220.00
服务
销售产品及配件 京东方视讯 289.56 950.00
合计 3,361.01 4,666.81
上述事项经2012年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七星集团
1、基本情况
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9 年 6 月成立,住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注册资本 90,264.9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岩。
经营范围:制造电子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机电一体化设备、仪器仪表、
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
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七星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59.18%的股份,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3、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额
2011年度,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七星集团发生的土地、房屋租赁及综
合服务总金额为2,771.08万元。
(二)电子城
1、基本情况
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1994 年 10 月成立,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路甲 12 号电子城科技大厦 16 层,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岩。
经营范围:在电子城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电子设备、
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电子系统工程的开发、销售、服务、维修;经济信息咨询;
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百货、机械电器设备;房屋出租。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电子城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京电
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3、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额
2011年度,本公司与电子城发生的交易为电费,总金额为158.84万元。
(三)北京京东方光电
1、基本情况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03 年 6 月成立,住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 8 号,注册资本 64,911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炎顺。
经营范围:生产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研发、设计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销售自产产品;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
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及电子显示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北京京东方光电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
受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公司依法存续, 正常经营,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履约能力。
(四)合肥京东方
1、基本情况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08 年 10 月成立,住址为合肥新站区铜陵
北路 2177 号,注册资本 9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炎顺。
经营范围: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投资建设、研发、
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合肥京东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
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公司依法存续, 正常经营,资产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
(五)京东方视讯
1、基本情况
北京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2010 年 1 月成立,住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地泽路 11 号一层,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炎顺。
经营范围:生产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TFT-LCD 显示器、电视等终端产品
及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备维修(需专项审批除外)。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京东方视讯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
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公司依法存续, 正常经营,资产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与七星集团签署协议情况
(1)土地使用权租赁:本公司与七星集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七星集团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东路1号M5、M2(一、二层)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租赁给本公司,面积为20,611平
方米,租赁期限自200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年租金为57.97万元。
(2)房屋租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七星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七星集团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
号M5、M2(一、二层)、酒仙桥路2号及酒仙桥路4号的厂房租赁给本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2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增加租赁七星集团的厂房,面积1,900.64平方
米,年租金69.37万元,根据具体情况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3)综合服务:公司与七星集团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及《综合服务补
充协议》。根据该等协议,七星集团向本公司提供水、电、暖气、物业管理等方
面的服务,该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综合服务协议的定价原则为:(1)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或(2)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
为当地的可比市场价格;或(3)若无当地的可比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
2、与电子城签署协议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购买了电子城所属的M3厂房,根据合同的约定,M3厂房使用的电费由电子城
向本公司收取并向相关单位缴纳。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4月22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联交易公告》。
3、与北京京东方光电签署协议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与北京京东方光电在2012年
度签订有关产品、备件销售及加工服务协议。
4、与合肥京东方签署协议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与合肥京东方在2012年度签
订有关产品、备件销售及加工服务协议。
5、与京东方视讯签署协议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与京东方视讯在2012年度签
订有关销售产品/配件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具有独立的供应、生产、采购及销售系统,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
节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经营所必需,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协议规定进
行,且按市场价格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2012年本公司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经营
所必需,且各交易事项严格按照相关协议进行,市场价格公允,关联交易行为合
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必须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后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合法,关联董事王彦伶、杨世明、叶晨清、曹东英、赵义恒回避表决,日常关联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
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