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冉来明)2014-03-10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13
年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13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2013年9月25日经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独立董
事。在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后,201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五届一次和
五届二次董事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认为,2013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
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
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3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外两名
独立董事一起就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
性。
(一)2013年9月25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唐飞先生、张国铭先生、顾为群先生、徐加力先生、李东旗先生、
刘晓晖先生、李延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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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唐飞先生、张国铭先生、顾为群先生、徐加力先生、李东旗先生、刘晓
晖先生、李延辉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所具
备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等符合职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
的要求,且本次聘任也得到了上述被聘任人的同意。
同意聘任唐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张国铭先生、顾为群先生、李东
旗先生、刘晓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徐加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李延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2013年10月24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
的正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同时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同
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
公司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
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3年度,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与董事、监事、管理层保持
密切沟通,关注行业发展趋势、集成电路装备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光伏市场等信息,
对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重大研发、投资项目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勤勉履职,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
断,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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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监局发布的有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特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特殊规定,进一步
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
供更好的建议,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五、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积极
参加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战略发展、业务扩展
以及人才培养等提出积极建议。
六、其他事项
(一)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2014年,本人将更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凭借
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公司董
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护公司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高速增长,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
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 冉来明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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