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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星电子: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徐扬)2014-03-10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13
年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13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八次董事会及两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
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
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
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3年度任期内,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
外两名独立董事一起就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
客观性。
    (一)2013年2月5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与京东方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需,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
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上述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3年2月7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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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李延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李延辉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所具
备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符合职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且本次聘任也得到了上述被聘任人的同意。
    同意聘任李延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2013年3月29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
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募集资金管理、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管理控制作用,内部控制机
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
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审计经验丰富,
在公司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有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同意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3、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及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及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上


                                   2
述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我们认为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所签订,交易价格均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
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四)2013年8月21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
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在对外担保、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
    (五)2013年9月6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换届选举的9名董事候选人(包括3
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彦伶、张建辉、杨世明、叶晨清、曹
东英、赵义恒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扬、冉来明、邹志文的工作履历和能力


                                   3
水平,一致认为上述9名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董事会提名王彦伶先生、张建辉先生、杨世明先生、叶晨清先生、
曹东英先生、赵义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徐扬
先生、冉来明先生、邹志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需将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制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六)2013年9月25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唐飞先生、张国铭先生、顾为群先生、徐加力先生、李东旗先生、
刘晓晖先生、李延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唐飞先生、张国铭先生、顾为群先生、徐加力先生、李东旗先生、刘晓
晖先生、李延辉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所具
备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等符合职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
的要求,且本次聘任也得到了上述被聘任人的同意。
    同意聘任唐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张国铭先生、顾为群先生、李东


                                    4
旗先生、刘晓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徐加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李延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七)2013年10月24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
的正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同时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同
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
公司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
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3年度,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
务部门进行交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诉讼,密切关注公司的行业状况、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潜在法律风险的防范,规范运作。。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勤勉履职,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做出独立、公正
的判断,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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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监局发布的有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特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特殊规定,进一步
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
供更好的建议,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五、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
内,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按
时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核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并及时关注公司生产
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潜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2014年,本人将更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凭借
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公司董
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护公司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高速增长,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
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      徐扬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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