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1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4]字0613第0136号
致: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电子”或“公司”)董
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七
星电子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
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七星电子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
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4:0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
区酒仙桥东路 1 号公司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彦伶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从 2014 年 6 月 12 日下午 3:00 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下午 3: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4 年 6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为 209,506,6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4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79,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的表决进
行了回避,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09,557,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8,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
2、审议《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9,557,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09,557,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209,557,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8,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
5、审议《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 209,583,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09,583,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33,041,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9%。关联股东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9,557,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8,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
9、审议《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09,585,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贺宝银
经办律师: 贺 维
经办律师: 赵力峰
20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