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1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5]字 0417 第 008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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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5]字 0417 第 0084 号
致: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电子”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七星电
子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
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七星电子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
开,并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4月3日,公
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控股股东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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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公
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提交公司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董
事会公告了《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通知》及《补充通知》已
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17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彦伶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15:00至2015年4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及《补充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
年4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
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
195,110,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00,000股的55.40%。其中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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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722,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52,200,000股的0.21%,全部为中小股东。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
5、《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就2014年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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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95,148,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95,148,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3、《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195,148,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195,148,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
股。
5、《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195,148,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1%;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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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议案》,同意195,148,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9,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18,632,8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46%,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95,148,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9、《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195,148,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
股。
10、《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195,148,584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684,308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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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张晓明:
201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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