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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星电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1-0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5】字1102第0326号


致: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电子”或“公司”)董
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七
星电子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七星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
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
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七星电子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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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下午 14:0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
区酒仙桥东路 1 号公司会议室。会议由王彦伶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时间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
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为 176,515,7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118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401,1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139%,全部为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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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张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耿锦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3 选举赵晋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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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
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董事候选人分别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通
过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根据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选举张劲松先生、耿锦启先生、
赵晋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上述董事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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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贺宝银




                              经办律师:    贺   维




                              经办律师:    赵力峰




                                       201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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