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3-31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
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募集资金管理、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管理控制作用,
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
作的规范性。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审计经验丰富,在
公司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有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高效完成审计任务,
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公司业务的
发展,且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
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2015年末总股本352,2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拟每10股派发现金0.3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股利10,566,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拟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
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此次分配预案的实施。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董事
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陶海虹女士、金路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陶海虹女士、金路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等符合职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且本次聘任也得到了上述被聘任人的同意。
同意聘任陶海虹女士、金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
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已签署协议的报告期内新增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
完毕的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为17,8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为6,722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0%。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 扬) (冉来明) (邹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