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5-05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与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圆合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以上合称“交易
对方”)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
买其持有的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
方微电子”)合计 100%的股份。
本次交易,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并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结论,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北方微电子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92,367.22 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对北方微
电子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 17,638.53 万元。现就
北方微电子上述土地使用权在 2016 年末、2017 年末和 2018 年末(“土地使用
权价值承诺期各期末”)的评估价值可能出现不足 17,638.53 万元的情况,各方
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和审慎研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交易对方中七星集团、北京电控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圆
合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张劲松、王彦伶、耿锦启、赵晋荣、张建辉、曹东英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4、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就本次交易签订相关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相关交
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 扬) (冉来明) (邹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