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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星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8-05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七星电子         公告编号:2016-041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451号)核准,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甲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2,811,445股新股募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17.49元。
       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15年末总股本352,200,000股为基数,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566,000
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016年6月22日,公司权益分配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发行价格由17.49元/股调整为17.46元/股,发行股票数
量由52,811,445股调整为52,902,18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23,672,200.00元,扣
除发行费用11,885,804.37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911,786,395.63元。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7月2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0173001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
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
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统称“乙方”)以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10270000003013019。截止2016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
57,30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微电子装备扩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7958929。截止2016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34,062.2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
金投向“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林、王道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满页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5%(以孰低为原则)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