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9-07
证券代码:002371 股票简称:七星电子 公告编号:2016-048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电子控
股 有 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16]145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2,811,445 股新股募集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 17.49 元。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352,200,000 股为基
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0,566,000 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
以后年度。
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权益分配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发行价格由 17.49 元/股调整为 17.46 元/股,发行股
票数量由 52,811,445 股调整为 52,902,18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23,672,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1,885,804.37 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911,786,395.63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 01730015 号《验资报
告》验证确认。
根据《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公开披露的内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
用于投资北方微电子“微电子装备扩产”项目建设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
中用于“微电子装备扩产”项目的金额为 57,305.00 万元,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
方微电子”,“甲方”)。
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北方微电子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行(以下统称“丙方”)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北方微电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丁方”)已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北方微电子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76000000866797,截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
专户余额为 191,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投向“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微电子装备扩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北方微电子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8152800,截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专
户余额为 191,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投向“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
任公司微电子装备扩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北方微电子已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1560002781280000,截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账户余额为 191,05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投向“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微电子装备扩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乙方作为发行人、甲方的全资股东,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
督和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
使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乙方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依
本协议约定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林、王道达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5%(以孰低为原则)的,丙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