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1-0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7]字 0104 第 0406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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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 0104 第 0406 号
致: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电子”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七星电
子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七星电子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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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4日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劲松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4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3日15:00至2017年1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年12月28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55,165,74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12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3
人,代表股份220,78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49%;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34,385,26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5076%。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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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338,3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3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
表股份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同意255,165,74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
小股东同意3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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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255,165,742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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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贺 维:
201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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