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1月)2017-02-24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
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
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
举均可当选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
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证券交易所组织专
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负责
人,负责董事会决定事项的执行和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等事项:
1、 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
资等),投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包括 30%)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以下述方式处置公司资产:
(1)购买、出售;
(2)债务减免、抵销、重组;
(3)资产租赁、置换;
(4)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5)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做出的上述资产处置行为。
被处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下,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 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单笔或连
续 12 个月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包括 30%)的贷款。
4、 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只限于金额相等的互
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公司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批准。
5、 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 0.5%以下,授权总经理批准(除与本人及其亲属发生关
联交易之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安排和总经理的提议,就专门性事项进行研究,提
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战略委员会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组织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议;
3、调查、分析有关重大战略实施情况,提出改进、调整意见;
4、研究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长远规划和重大项目等,为董事会审议提供
参考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
1、提请聘任或更换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审查公司的内部审计计划,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执行情况;
3、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
4、审阅公司的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6、审阅会计师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研究、讨论和审查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政策;
2、研究讨论公司年度薪酬计划和预算;
3、研究讨论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4、负责审查核定高管人员的薪酬激励的预算执行情况;
5、接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有关薪酬事项。
(四)提名委员会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寻找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投
资、融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等事项决定权:
1、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
投资的绝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下的(含 2000 万元),授权董事长批准;
2、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方式处置公司资产,
被处置的资产总额的绝对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含 2000 万
元),授权董事长批准;被处置的资产的绝对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下(含 600
万元),授权总经理批准办理。
3、授权董事长批准公司单项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贷款。
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职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决
定是否召开临时董事会。
(九)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任职与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
求的独立性;
3、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必经的工
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任职
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
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
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
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的自然人;
(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
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不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应当遵
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推荐,经过
交易所组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行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
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并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对证券事务代
表的管理适用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未取得任职资格前,或任职后不能履行职责
时,董事会应当临时授权一名代表办理前列有关事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根据证券交易所建议决定解聘。
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董事会应当按前列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
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
时董事会。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日七日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室拟定,经董事长批
准后由董事会秘书通知各位董事。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
人签名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
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
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
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
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
考、准备意见。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
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
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
后果、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做出决定。该决定为董事会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监管部门
投诉或以其它方式申请处理。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经理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
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
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
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五十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投票表决,每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传真方式作出
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五十三条 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四分之三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或监事
会的要求而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
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召集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
(二)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方
案;
(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反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
方案;
(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投资事项、
贷款与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
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九章 董事会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
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条 涉及董事会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披露信息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董事会
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