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总经理工作细则(2017年1月)2017-02-24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7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公
司法》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管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
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 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
三方;
3、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
财务、人事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 经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精通本
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
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任期届满但在董事会聘任的新任
总经理就任前,原总经理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总经理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管。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解
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
作,职责具体为:
(一)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九) 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十)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
等文件;
(十二)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
(一)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参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
(二) 总经理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和实施公司的
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分工
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应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但不能因此免责。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公司的经营领导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组成。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 1 个月召开 1 次;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
委托 1 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经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如实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大日
常经营合同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方
案。
第二十条 公司日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执行公司
分级授权审批的投资项目时,总经理应要求有关部门拟订投资方案并经总经理办
公会议研究,如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若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执
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1、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批准聘任或
解任;
2、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公司权限划分,大额款项及重要、日常的费用支出或财物转移数额,以
及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职业操守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当认真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有关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年终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总经理年度工作报
告。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义务之外,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
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取得相关授权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计划或方案,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 不得提名其亲属(直系、旁系亲属,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 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投资发展、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下属
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 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借贷、担保等行为;如有发生经营行
为,应予声明并回避。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由董事会
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
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情
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
(一) 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 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
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 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 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归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按总经理授权
的权责开展工作,其职责应参照总经理职责有关内容。工作中应及时向总经理请
示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