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2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
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募集资金管理、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管理控制作用,
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
作的规范性。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
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公司2017年度的
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高效完成审计任务,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
客观、公正。因此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公司业务的
发展,且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
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2017年末总股本458,004,372股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拟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0.28 元 ( 含 税 ), 共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12,824,122.4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拟不送红股,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
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此次分配预案。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
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华创微电
子”)拟再次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
序。
综上,我们同意北方华创微电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
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已签署协议的报告期内新增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
完毕的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为73,1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
合计为39,865.75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05%。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的1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查该名董事候选人:陶海虹的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认为该候选人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董事会提名陶海虹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事项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邹志文) (朱 煜)
(刘 越) (吴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