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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华创: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2018-07-21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18-046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本股权激励计划拟分三次授予,每次授予间隔期为一年,
每次授予数量为 450 万份,首次向 341 名激励对象,以每股 35.39 元的价格,授
予股票期权 45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确认。《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 2018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2、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
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18]113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首次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施,公司激励计划涉及行权价格由 35.39 元/股调整为 35.36 元/股。同时董事
会认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8 年 7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341 名激励对象 450 万股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原因
    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
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以 2017 年末总股本 458,004,372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拟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8 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股利 12,824,122.42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本年度拟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
    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2 日,除权(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3 日。
    2、调整依据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收市后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 0.028 元(税前)现金
股利。综上,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5.39 元/股调整为 35.36 元/股。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律师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