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向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2018-07-2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股票期权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股票期权计划授予事项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7月20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
件。
2、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骨干(不包
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点激励关键岗位上素质能力强、市场稀缺性高、流
动性较大的且对集团未来业绩达成起关键作用的人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核心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8年7月20日,并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341名激励对象授予450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向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邹志文) (朱 煜)
(刘 越) (吴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