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1-05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电控”)、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
成电路基金”)、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
瑞基金”)和北京集成电路先进制造和高端装备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集成电路基金”)共 4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其
中北京电控直接持有公司 9.23%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七星集团持有公司
38.90%的股份,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48.13%的股份,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
有公司 7.50%股份,因此北京电控、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已向我们提交了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有关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公司提供的所有资
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定价公允,符合公司的
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
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
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议案提
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邹志文 朱煜
刘越 吴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