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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华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9】字 1101 第 0666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一、北方华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8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 25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 28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29

六、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 --------------------------------------------------- 29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29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 30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0

十、结论意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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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上市公司/公司/北
                         指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华创

  七星电子               指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华创的原名称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北方华创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备忘录第 4 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指
  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薪酬委员会             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北方华创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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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9】字 1101 第 0666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的委托,作为北方华创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尽职
调查事宜得到相关主体的如下声明和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
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

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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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
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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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方华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方华创原名称为北京七星华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京政体改股函[2001]54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北京七星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批准,由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
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吉乐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硅元科电微电子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王荫桐和周凤英于 2001 年 9 月共同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76,420,000 股。

     2、中国证监会于 2010 年 2 月 8 日下发《关于核准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6 号),核准七星电子公开
发行不超过 1,656 万股新股。经深交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84 号)同意,七星电子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首次公开发行 1,324.8 万股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七
星电子”,证券代码为“002371”。发行完成后,北方华创总股本为 6,500 万股。

     3、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北方华创的登记(备案)
情况如下:

         名称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10000726377528Y

       注册资本          45,800.437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劲松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

                         组装生产集成电路设备、光伏设备、TFT 设备、真空设备、锂离
                         子电池设备、流量计、电子元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设备、光伏设
       经营范围          备、TFT 设备、真空设备、锂离子电池设备、流量计、电子元器
                         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及投
                         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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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 年 9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9 月 28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9)010039A 号),及公司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方华创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

述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方华创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具备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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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2)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3)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股权激

励计划具体内容;(5)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程
序;(6)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7)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8)其他重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的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为公司(含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才和管
理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重点激励关键岗位上素质能力强、
市场稀缺性高、流动性较大的且对集团未来业绩达成起关键作用的人才。对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
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448 人。参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360 人,占本次激励计划总人数的 80.36%,
其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超过 287 人,公司管理骨干不超过 73 人;参与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88 人,占本次激励计划总人数的 19.64%,其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7 人,所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81 人。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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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已任职
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所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3、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审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程序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激
励两部分。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900 万股,包括 450 万份股票期权和
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8,004,372 股的 1.97%,无预留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激励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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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北方华创 A 股
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股票数量为 45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8%。每份股票期权可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北
方华创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总量   占计划公告日股
       激励对象          人数(人)
                                      的份额(万份)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87           360.65        80.14%         0.787%

     公司管理骨干           73            89.35         19.86%         0.195%

         合计               360            450           100%          0.982%


      4、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次激励计划报北京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
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权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
就之日起 60 日内,且必须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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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次激励计
划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 24 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
行权。激励对象应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从授权日开始经过 24 个月的等待期,激励对象可在可行权日按
照 40%、30%、30%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授予期权行权期安排如下:(根据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日不得行权的除外)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成后,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授权日                                                               -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自激励计划授权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
       等待期                                                               -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一个行权期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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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三个行权期                                                     30%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止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注

销相关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

     6、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以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模拟计算,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9.20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期以每股 69.20 元的价格获得公司
股票。

     (2)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④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3)行权价格确定

     根据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北方华创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确定为 69.20 元/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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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权价格的调整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等事宜时,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7、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
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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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授予公司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的全部条件:

     2018 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26.25 亿元,EOE 不低于 12%,且上述指标均
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2018

年公司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 200 件。

     以上授予条件全部达成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若其中一项不达
标,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终止实施。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
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比例                      业绩考核目标

                                2020年营业总收入基于2018年授予条件年均复合增长率
                                ≥25%(对应绝对值为41.02亿元)、EOE≥12%,且上述指
 第一个行权期            40%
                                标都≥对标企业75分位;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
                                于8%,2020年专利申请不低于200件。

                                2021年营业总收入基于2018年授予条件年均复合增长率
                                ≥25%(对应绝对值为51.27亿元)、EOE≥12%,且上述指
 第二个行权期            30%
                                标都≥对标企业75分位;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
                                于8%,2021年专利申请不低于200件。

                                2022年营业总收入基于2018年授予条件年均复合增长率
                                ≥25%(对应绝对值为64.09亿元)、EOE≥12%,且上述指
 第三个行权期            30%
                                标都≥对标企业75分位;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
                                于8%,2022年专利申请不低于200件。

     若出现可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
权额度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期权的行权条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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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
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北京市国资委备案。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并确定考核
结果,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评结果            S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1.0         1.0       0.5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S/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标准系数行权,当期未
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
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8、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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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9、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公司对本次股权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原则、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股票期权价值的模型选择及估计、股票期
     权费用的摊销方法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额、激励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期、授权日、
     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的
     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调整方法和程
     序、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等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具体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的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北方华创 A
     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股票数量为 45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8%。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
     分配: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   占本计划公告日
        激励对象              职务   人数
号                                          票的份额(万股)     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赵晋荣       董事、总经理    1          10            2.22%         0.02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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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陶海虹       董事、副总经理     1         8     1.78%      0.017%

3         唐飞             副总经理      1         8     1.78%      0.017%

4        顾为群            副总经理      1         8     1.78%      0.017%

5        李延辉            财务总监      1         8     1.78%      0.017%

6         文东             副总经理      1         7     1.56%      0.015%
                      董事会秘书、副总
7        王晓宁                          1         7     1.56%      0.015%
                             经理
         所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8                                        81        394   87.56%     0.86%
               业务负责人
                 合   计                 88        450   100%       0.98%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获授的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限制性股票激励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出相应调整,激励
    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较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授权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1)有效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次激励计划报北京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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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内。

     (3)限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
取得的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照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进行限售。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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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实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
量的 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确定兑现。

     ④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的市场价格的 50%确定。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

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②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④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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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授予价格确定

     根据授予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北方华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确定为 34.60 元/股。

     7、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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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到以下条件:

     2018 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26.25 亿元,EOE 不低于 12%,且上述指标均
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2018
年公司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 200 件。

     以上授予条件全部达成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其中一项不
达标,则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终止实施。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
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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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①条规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
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②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
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 1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③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解除比例                     业绩考核目标

                                    2020年营业总收入基于2018年授予条件年均复合增长率
                                    ≥25%(对应绝对值为41.02亿元)、EOE≥12%,且上述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标都≥对标企业75分位;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
                                    于8%,2020年专利申请不低于200件。

                                    2021年营业总收入基于2018年授予条件年均复合增长率
                                    ≥25%(对应绝对值为51.27亿元)、EOE≥12%,且上述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标都≥对标企业75分位;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
                                    于8%,2021年专利申请不低于200件。

                                    2022年营业总收入基于2018年授予条件年均复合增长率
                                    ≥25%(对应绝对值为64.09亿元)、EOE≥12%,且上述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标都≥对标企业75分位;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
                                    于8%,2022年专利申请不低于200件。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并确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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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评结果            S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1.0          1.0        0.5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S/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标准系数解除限售,

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
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9、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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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次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计划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
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

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作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深交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
股票,经深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
支付给激励对象并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

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10、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

     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会计处理方法、预
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额、分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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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授权
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
办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调整方法和程序、回购注销方法及程序、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存在违反《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授予程序、股票期
权行权的程序、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及变更、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北方华创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北方华创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北方华创、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北方华创、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华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一)北方华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18 年首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薪酬委员会会议

     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薪酬委员会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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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
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会议

     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拟分
三次授予,每次授予间隔期为一年,每次授予数量为 450 万份,首次向 341 名激

励对象,以每股 35.39 元的价格,授予股票期权 450 万份。

     (3)北京市国资委批复

     2018 年 6 月 21 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18]113 号),原则同意北方华创实
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股东大会会议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首次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

     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首次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由 35.39 元/股调整为
35.36 元/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 2018 年 7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341 名激励对象 450 万股股票期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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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8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向 3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0 万份股票期权的
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为“北方 JLC1”,期权代码为 037784,行权价格为 35.36
元/股。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共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 7 人已获授但未获准行

权的首次股票期权合计 7.6 万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程序完成后,公司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数量由 450 万份调整至 442.4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341 人调整
为 334 人。

     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由 35.36
元/股调整为 35.31 元/股。

     2、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
议案。

     3、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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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激励计划的监事会会议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

     (二)北方华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主要程序

     1、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召开股东大会。

     2、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上报北京市国资委审批。

     3、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
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称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北方华创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条件的,应当在条
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股票期权/解除限售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方华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北方华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北京市国资委
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范围、确定依据和核实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之“(二)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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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公司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认为: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
所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人员;本次列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北方华创、激励对象所作的说明,激励对象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次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激励对象均承诺,将以自有资金或家庭资金支付相关价格,若仍不足以支
付,激励对象将通过其他方式自筹资金,不接受北方华创提供的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或类似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北方华创已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市国资委批复、行权价格
调整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实施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注销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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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向监管部门提交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北方华创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方华创在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后,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北方华创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赵晋荣、陶海虹或与其存在
关联关系的董事已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过程中

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次激励计划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之“(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2、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北方华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将原股权激励计划名称由“《北

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改为“《北方华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主要修改的内容
如下:

     (1)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
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授予 数 量 为 450 万份 , 占 公 司 已 发行 股 本 总 额
458,004,372 元的 0.98%。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
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股权激
励方案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之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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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同时,拟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和行权条件之公司业绩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具
体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EOE 指标说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业绩指标调整、激励对
象预期收益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调整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原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华创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
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类似安排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北方华创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北京市国
资委审批,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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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贺   维:




                                            赵力峰:




                                                        201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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