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0508 第 024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0508 第 0245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北方华 创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 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 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方华创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 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 在 《 中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 》 及 巨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已列 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昌大道 8 号公司 5C02 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300,914,58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7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 人,代表股份数为279,887,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95%;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为21,027,34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46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00,892,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700 股;弃权 21,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502,8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2%;反对 700 股;弃权 21,000 股。 2、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00,892,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700 股;弃权 21,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502,8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2%;反对 700 股;弃权 21,000 股。 3、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300,892,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700 股;弃权 21,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502,8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2%;反对 700 股;弃权 21,000 股。 4、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00,892,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700 股;弃权 21,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502,8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2%;反对 700 股;弃权 21,000 股。 5、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 300,913,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523,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00,726,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374%; 反对 165,500 股;弃权 22,9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336,14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47%;反对 165,500 股;弃权 22,900 股。 7、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0,754,9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523,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700 股;弃权 0 股。本议案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8、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00,796,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08%; 反对 118,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406,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8%;反对 118,00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00,796,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08%; 反对 118,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406,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8%;反对 118,00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 300,796,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08%; 反对 118,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406,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8%;反对 118,00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贺 维: 董寒冰: 2020 年 5 月 15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