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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
公司股东大会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
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事项。
    三、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
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所涉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32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具备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本次可行权的32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绩效
考核要求。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32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汉明)                           (陈胜华)




         (刘    越)                         (吴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