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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7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840 人,为公司核心技
术人才及管理骨干,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2 年
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5 日为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0 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汉明)                                 (陈胜华)




   (刘   越)                                (吴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