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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华创: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06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22-054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5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5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V15 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昌大道 8 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晋荣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股份298,266,39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7,385,590股的56.555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共57人,代表股份25,874,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7,385,590股的
4.9062%。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228,543,64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7,385,590股的43.33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415,08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527,385,590股的0.0787%。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69,722,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527,385,590股的13.2204%。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46
人 , 代 表 股 份 25,459,73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527,385,590 股 的
4.827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 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027,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8%;
反对77,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162,02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635,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0757%;反对77,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1%;弃
权162,0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5%;
反对77,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109,375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688,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792%;反对77,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1%;弃
权109,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维先生、黄珏姝女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