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05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29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为了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
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
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
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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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2017]1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4、变更的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
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
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
金额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
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2017年8月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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