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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03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3月18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发出,并于2019年3月28日在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以现场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红阳先生主持,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总经理

工作报告》。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

算方案》。

    该方案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公司拟以总股本1,310,927,4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


                                          1
税),共计派发786,556,494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股,转增金额

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内容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该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等事宜。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该报告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8年度股

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就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该报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登载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年度报告摘

要刊登于2019年3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社会责

任报告》。

    该报告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9、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度开展公司审计工

作情况的总结评价及推荐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就该事项予以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内

                                         2
容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冯济府先

生、徐有智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独

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内容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1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

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复合管道、金属管道、

油气管道研发、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油气配套设备及油田作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和技术转让”等内容,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结果为准,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同时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的决定》、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拟对《公

司章程》中股份回购等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后的《公司章程》修改条款

对照。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方案发表了核查意见,该方案及独立董事意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9年4月29日在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2018年度股

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3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3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30 日




                                   4
附件: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对照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黑标示)


  项目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塑料管道、复合管道、金属管道、
                                                                               油气管道、泵、阀门制造、加工;塑料管道、复合管道、金属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塑料管道、泵、阀门制造、加工,
                                                                               管道、油气管道、新型建筑材料及原辅辅料、卫生洁具、水表、
 第十二条   塑料管道、新型建筑材料及原辅辅料、卫生洁具、水表、泵、阀门批发、
                                                                               泵、阀门批发、零售;净水设备、防水材料的研发和销售;油
            零售,净水设备、防水材料的研发和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
                                                                               气配套设备及油田作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普
                                                                               通货运;从事进出口业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十九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十三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6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偿责任。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公告当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
             对于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个交易日内
                                                                                  知公告当日。
             刊登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一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事总数的 1/2。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认公     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入董事会。
             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7
             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名,承认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司形式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一百零二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条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8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四)~(六)关于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四)~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条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