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2019-03-30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发展规划、盈利状况、
行业特点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
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二、对公司 2018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与证监发[2003]56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对外担保情况:
审议批
实际担 是否 担保债
担保 担保 担保 担保合同签 履行的审批程 准的担
保金额 履行 务逾期
对象 类型 期限 署时间 序 保额度
(万元) 完毕 情况
(万元)
1,738.42 是 无
上海
伟星 第三届董事会 916.03 是 无
新型 一般 2017 年 2 月
两年 第二十五次 5,000
建材 保证 15 日 1,248.12 是 无
有限 (临时)会议
公司
2,914.92 否 无
(2)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的担保,高峰时点未超过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额度,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本报告期末,公
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2,914.92 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0.80%。公司不
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2005]120 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被担保方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
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
风险。
三、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体系健全,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经
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四、对公司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
的专业审计机构,其审计团队执业经验丰富,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
出具的各项财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
意继续聘任其担任公司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意
见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低于预计总金额,主要系该等
关联交易的发生基于双方实际市场需求和业务开展情况,较难实现准确预计。公
司 2018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真实、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交易金额没
有超出董事会的决策范围,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对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
司和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非上市的子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发生的不超过
4,300 万元的电镀加工、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接受广告和咨询服务、接受工
程施工和绿化养护、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该关联交易遵
守了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对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参
考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合理可行,我们对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无异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意见
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文花: 章击舟: 王陆冬: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