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8610)88378703/88388549 传真:(8610)88378747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伟星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担任伟星新材本次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下称“本次 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 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在本法律 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申请报告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已对本激励计划申请报告的有关 1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内容进行了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 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6、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 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解锁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决定向 57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23 元/股,满足解锁 条件后分三期按 30%、35%、35%解锁。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全权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16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确定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审核登记,本次 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6 2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 6 月 8 日。 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的201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和“每 10股转增3股”的2016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增加 到3,042万股。经2017年6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 并经深交所、中登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为57名激励对象办理完 成了第一个解锁期共912.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锁 股票为2,129.4万股。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的201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2,129.4万股增加到 2,768.22万股。 经 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 经深交所、中登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为 57 名激励对象办理 完成了第二个解锁期共 1,384.108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 未解锁股票为 1,384.1113 万股。因公司实施了“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 2018 年度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增加到 1,660.9336 万股。 二、本次解锁的授权与批准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就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授权。 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锁条件 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 57 名激励对象与 已披露的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无差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7 名 3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全部解 锁条件均已满足,同意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锁事宜。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 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为锁定期”、“第三次解锁的解锁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 票授予股份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完成登记,截至 2019 年 6 月 7 日,限制性股票锁 定期满,并进入第三个解锁期。 (二)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4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第三个解锁期的考核年度为 2018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3-2015 年平 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2018 年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才能解锁 当期限制性股票,若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则取消当期 获授限制性股票,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三)解锁条件已成就 1、公司未发生前述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57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 件; 3、公司业绩符合考核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525 号审计 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7,070.35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4,955.21 万元,均高于授予日前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2013-2015 年)的平均水平 39,594.49 万元和 38,347.37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1418 号审 5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7,833.43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3,714.19 万元。依据孰低原则, 公司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比 2013-2015 年平均值增长 144.38%; 2018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9.45%,达到业绩考核条件。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对 57 名激励对象 2018 年度绩效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均为 “合格”及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解锁的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7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占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5%,共计 1,660.9336 万股(含转增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6%。具体如下: 单位:股 持有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 剩余未解锁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数量(含转增)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金红阳 董事长兼总经理 2,168,440 2,168,440 0 屈三炉 副总经理 553,644 553,644 0 施国军 副总经理 1,476,384 1,476,384 0 戚锦秀 副总经理 1,384,110 1,384,110 0 董事会秘书兼 谭梅 1,107,288 1,107,288 0 副总经理 陈安门 财务总监 1,107,288 1,107,288 0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 8,812,182 8,812,182 0 心技术和业务骨干(51人) 合计(57人) 16,609,336 16,609,336 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 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进行 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已 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7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蓝晓东: 蓝晓东: 2019 年 6 月 18 日 何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