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0-01-16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
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以
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独立董事签名:
宋义虎: 郑丽君: 祝卸和:
202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