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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2020-09-23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
以及实事求是、独立客观的原则,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
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为确保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考核指标设置合理,考核措施操作可行,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力,有助于激励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协调一致,充分调动高级管
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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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董事会审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
财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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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义虎:               郑丽君:              祝卸和:




                                                     202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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