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0-09-2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
(三)股票来源....................................................................................................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7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9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9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3
(二)对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4
(四)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5
(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5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
查意见.................................................................................................................. 16
(八)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7
(九)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
的意见.................................................................................................................. 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8
(十一)其他...................................................................................................... 19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1
(一)备查文件.................................................................................................. 21
(二)咨询方式.................................................................................................. 21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伟星新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
指
本计划 励计划 (草案)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
限制性股票 指
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
和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授予日 指
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限售期 指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
《考核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伟星新材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
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伟星新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伟星新材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
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最
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
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伟星新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伟星新材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
本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将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2、公司中层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3、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
上述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
系。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详见《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金红阳 董事长兼总经理 110 5.79% 0.07%
施国军 副总经理 90 4.74% 0.06%
董事会秘书兼
谭 梅 80 4.21% 0.05%
副总经理
戚锦秀 副总经理 80 4.21% 0.05%
陈安门 财务总监 80 4.21% 0.05%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
1,460 76.84% 0.93%
技术和业务骨干(138 人)
合计(143 人) 1,900 100.00% 1.21%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1,9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 157,311.2988 万股的 1.21%。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没有尚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
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
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市日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市日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市日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
注销。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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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7.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4.00 元的 50%,为
每股 7.00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3.94 元的 50%,
为每股 6.97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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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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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所有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考核期为 2020-2022 年的三
个会计年度,公司业绩分别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2019 年度平均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8.5%
以 2017-2019 年度平均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23%。
以 2017-2019 年度平均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38%
① 2017-2019 年度平均扣非净利润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平均数 884,564,579.02 元。
②上述业绩考核年度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和公司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的影响后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③若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并购等行为,业绩考核指标值则以扣除前述事项产生
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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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各年度的个人绩效
进行综合考评,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才能对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
限售,若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 1 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
授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
3 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未满
足上述第 2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
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 4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伟星新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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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
核查意见
1、伟星新材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伟星新材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
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
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
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伟星新材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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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
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伟星新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
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
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
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激
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伟星新材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
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伟星新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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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0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
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伟星新材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0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伟星新材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4.00 元的 50%,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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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7.00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3.94 元的 50%,为
每股 6.97 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伟星新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伟星新材
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和 36 个月。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第一个限售期满后一年
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二次解除限
售期为第二个限售期满后一年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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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第三个限售期满后一年内,激励对象可申请
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设置了严密的公司业
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体系,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
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伟星新材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
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
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
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
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
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议伟星新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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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
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
关联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伟星新材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伟星新材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
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能够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
长性指标,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今年以来的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未来
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以 2017 年-2019 年度平均扣非净利润
为基数,2020 年-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8.5%、23%、38%的业绩目
标,该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
励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今年以来的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激励对象
设置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
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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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伟星新材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伟星新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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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
论证分析,而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2、作为伟星新材本次股权激励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
意,伟星新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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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5、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孙伏林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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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
章页)
经办人:孙伏林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