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2017 修改)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星新型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 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奉贤支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上海新材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属于正常的 经营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为上海新材提供上述担保。 独立董事签名: 宋义虎: 郑丽君: 祝卸和: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