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03-3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遵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履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管理、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监事会2021年度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度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所有会议的召开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召开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议案内容
号 方式
1、《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2、《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
1 2021.4.15 4、《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
次会议
5、《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2 2021.4.28 《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通讯
次(临时)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3 2021.8.10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现场
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5 2021.10.27 《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通讯
一次(临时)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6 2021.12.21 通讯
二次(临时)会议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1 年度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1、监督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
席董事会,认真监督并审查了公司的决策程序、内控制度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等内容。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运作规范,各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内控体系健全且运作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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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运行状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切实防范和控制了经营风险,整体资
金状况良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核查。认为:交易双方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检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核查。认为: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上海伟星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的担保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也无其他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5、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制度执行有力,能有
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有效执行;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和异常事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6、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事项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143 名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第三期股权激励对
象名单无差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43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7、对公司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8、对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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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同时,理财金额高峰
时点未超过授权额度,决策与投资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了监督与核查。认为:2021 年公司设立
VASEN(SINGAPORE)PTE.LTD.、上海伟星咖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 Fast Flow Limited
100%的股权等事项系正常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符合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促进公司规范、健康、
快速发展。
10、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认为:公司建立了《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内控制度,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认真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内幕交易等情形,
连续 11 年获得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A”。
11、对公司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执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认为:2021 年公司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要求,在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有效执行,较
好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12、对相关方履行承诺的监督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承诺相关方在 2021 年度履行承诺情况进行
持续监督。认为:各相关方均严格遵守相关承诺,没有违反承诺的情况发生。
三、2022 年度工作计划
2022 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恪尽职守、勤
勉履职,积极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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