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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新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黑标示)




       (2022 年 8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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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
括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包括子、分
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具有约束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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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
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
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十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发行债券刊登的募集
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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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三)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
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公司及
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
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七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
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
核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
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
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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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
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
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及摘要。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
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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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
    (一)重要会议
    1、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
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相关公告经深交所审核后,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2、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
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
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3、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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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
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5、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6、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按深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
制作和披露。
    (二)重大交易事项
    1、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重大交易事项达到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
    (1)交易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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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
   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上述(二)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
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 其他重大事项
   1、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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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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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当前款重大事项的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等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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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

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高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管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管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
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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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也是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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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本条所述“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若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于是否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可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本条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

    第五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与流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应当在签署前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在发生涉及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重大事项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以便董

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
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重大信息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时,报告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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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行政处罚。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与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管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
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管。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对外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第六十三条 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公司对外公告信息的发布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管
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同意。遇到有不适
合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发布以及对外宣传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信
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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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重大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六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
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由证券部专人负责管理。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
司证券部也应该妥善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
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
定处罚。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

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公司应当要求知情
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的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该书面文件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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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其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第一时间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上述制度以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波动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
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公开
宣传。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
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与监管部门联系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对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介披露重大信息、经济
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
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对监管部门的收文管理
    第八十一条   为了提高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意识,帮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及
时了解市场情况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动态,证券部应将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在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后,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对各类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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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应当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
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及其他函件等。
    第八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述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管通报。
    第八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监管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核后,向监管部门回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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