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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新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黑标示)




       (2022 年 8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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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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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

展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设立了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将及时公布。

    证券部受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30,下

午 2:00-4:30。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利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互动易”)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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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

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等;

    (三)中小投资者;

    (四)其他相关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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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

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大会还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深交所的规

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路演、分析师会议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交流等现场调研

    1、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及分析师、中小股东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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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或做出安排。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避免让

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3、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

指导。

    4、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

    1、公司设有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投资者可利用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

题。

    2、 联系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联系电话的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互动易平台交流

    1、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

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2、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3、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

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九条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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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不宜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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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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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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