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1-22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戴汉宝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戴汉宝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戴汉宝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戴汉宝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 强 秦书尧 王全宁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