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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1-25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为安顺华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为公司的控股孙子公司,华宇园林的控
股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
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   强                  秦书尧                 王全宁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