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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鹏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丽

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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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丽鹏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8,107,5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8,107,501 股,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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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0.97%。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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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8,107,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8,107,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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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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