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1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中
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财务
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
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非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认真审阅后,认为:该方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
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非
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 杨 强 钱志昂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