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9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
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
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
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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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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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易
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交易双
方应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
确。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
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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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披露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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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要求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
表决。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
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需要披露的
关联交易需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并且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评
估值或者市场价格相比溢价超过 100%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提供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拟购
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
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资产评估机构采取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
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如有)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和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
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
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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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三)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未来三年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
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第 6.1.14 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
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4 条的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
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
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的
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
免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获准豁免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还应当判断是否需履
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如是,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公
司履行交易相关审议程序时同样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三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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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重新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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