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9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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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
请并由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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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深登记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
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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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深登记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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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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