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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帆医疗: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04-13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列示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东权益所需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事务所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修改本章程;
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总资产 30%的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途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途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行使。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公司股票;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六)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审议批准除委托理财和提供担         1、审议批准除委托理财和提供担保
保事项外的以下非关联交易:               事项外的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额
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不
(不含 1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含 1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不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不含
含 10%)额度内;                          10%)额度内;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不含 10%)额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不含 10%)额度
内;                                     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的 10% (不含 10%)额度内;              的 10% (不含 10%)额度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不含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不含 10%)
10%)额度内。                             额度内。
       超过上述董事长任一审议标准的交           超过上述董事长任一审议标准的交
易事项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 易事项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2、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外的关联交易授权董事长审批。             外的关联交易授权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
                                         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
                                         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
                                         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一名董事只能接受一名董事委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
                                        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
                                        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
                                        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
                                        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作等事宜。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询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