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事前认可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 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的详细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 们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方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卜功桃邱普罗红葆 20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