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2013-12-1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后认为:公司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营销网点及物流中心
建设项目”,是基于该投资项目的市场环境和客户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做出的审
慎决策,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行为,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营销网点及物流中心
建设项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罗红葆 邱 普 卜功桃
20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