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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12-27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3-09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 2013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全部
更换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进行专项存储。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在 2013 年 6 月 5 日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使
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三方协商一致,公司与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宁波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宁波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010122000833541,截至 2013 年 1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9903.08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增营销网点及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宁波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
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宁波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承、杨建斌可以随时到宁波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宁波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宁波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宁波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宁波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一个月对账单,并抄送招
商证券。宁波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以较低者为准)的,宁波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该笔
资金的支出清单。

    七、宁波银行对因司法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的损
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但应依据国家司法协助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宁波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宁波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
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宁波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
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