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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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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3]第 0124 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
贵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
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1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13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10 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140,60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7%。

    经信达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终止实施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40,6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3]第 012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劲业



负责人:麻云燕                                        __________



        __________                                     石磊



                                                      __________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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