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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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 0053 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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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
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9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
经信达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
表贵公司股份 124,727,44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3 %。
经信达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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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2013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3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
如下:
(一)《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二)《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三)《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四)《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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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六)《关于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七)《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八)《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九)《关于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39,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十)《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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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27,448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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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4]第 0053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麻云燕
负责人:麻云燕 __________
__________ 周凌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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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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