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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4-09-10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4-060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9 月 3 日以书面、
电话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 2014 年 9 月 9 日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其中邱普女士、罗红葆先生以通讯表
决的形式出席。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许伟明先生
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收购广
东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收购广东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内容详见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 经关联董事许伟明先生、徐琦女士回避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结余募集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
行了全面修订。修改内容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一。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 年 8 月修订)》内容详见公
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五、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9 月 9 日
         附件一: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
    行了全面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9 楼。               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披露。
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     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     式分配股利;
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
(二)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     公司进行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三)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连
批准;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
(三)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原则上
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分配利润的 1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三十;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公司年   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     (四)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     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应首先经独立董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采用现金分配的利润
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     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 80%;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采用现金分配的利润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 40%;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采用现金分配的利润
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安     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 20%;
排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项目投资累计支出达到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调整利润分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
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司外
    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方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     调整分红政策时,应首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
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     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
                                           当安排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如果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
                                           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