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9-10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收购广东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次收购事项的相关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关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收购广东赛翡蓝宝
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赛翡)部分股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目前国内电子制程企业外部承受同行规模和及技术、价格优势的压力,
竞争对手同质化产品的激烈竞争。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通过参与本次对外投资,
对蓝宝石的新应用进行提前布局,公司将借助广东赛翡的相关资源和经验,进一
步拓展、整合公司产业链,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展公司的成长空间。
从长远看,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水平,同时本次投资将作为日后进行该行业产业
链拓展的基础,对公司今后发展和利润水平提高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公司收购广东赛翡股权交易事项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公司与广东赛翡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公司《章程》及相关文
件,我们认为:公司收购广东赛翡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基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结果,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不超过 6%,且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许伟明先生、徐琦女士已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在对经济环境、
市场需求、项目产能达标情况等方面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经审慎研究决定的。
用上述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促进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结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此事项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