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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4-1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在 2014 年能够认真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
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完
善的公司治理框架。在 2014 年度中,公司内部控制均能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规范动作,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同时,公司能够认真、客观的对待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通过整
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因此认为: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如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
       三、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
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自受聘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以来,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
工作,严格遵守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
务报表发表意见,良好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认真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
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相关关联
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并遵循了公允性的
原则,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
合股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 2014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该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请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的财务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
告的有关内容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了专门交谈沟通和调研,我们认
为:
   1、我们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内容,审计报告真实的反应了公司的情况。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处理。
   3、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的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
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