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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9-0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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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5]第 101 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
贵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
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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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
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15:00。

     经信达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224,376,89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504%。

     经信达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21,9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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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有 9 项,具
体为《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
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998,796 股;同意 224,948,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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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2 发行方式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4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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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5 发行数量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6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7 股票上市地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8 限售期安排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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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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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4: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998,796 股;同意 224,948,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96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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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998,796 股;同意 224,948,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议案 8: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998,796 股;同意 224,948,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议案 9:审议《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998,796 股;同意 224,948,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1,900 股;同意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01%。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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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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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5]第 10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饶春博



负责人:张炯                                          __________



      __________                                       王翠萍



                                                       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